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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与上市公司

来源:弗戈工业在线   2023-05-31 02:15:25

1 讲一讲创新药上市公司。

康宁杰瑞连续两天跌幅累计达30%,严重偏离。双抗三期临床未按时揭盲,四个临床适应症全部停了。


(相关资料图)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我国一直都是重灾区。但行业内人士捕风捉影对于各个上市公司也都能听到一些趣闻轶事。比如,在这个行业圈子就这么大,跨国药企间跳槽来、跳槽去,国内上市公司间跳槽来、跳槽去,一个同事说不好、两个同事说不好、10个同事都说不好,如果都是基层民工的话那你觉得这个公司好不好、对投资人好不好,如果都是中高层的话那么公司又好不好、对投资人好不好呢,年初香港开庭劳动仲裁,早晚会走到这一步的。

OS总生存期不达标,三期临床没揭盲,这件事情很严重的。而且这是它非常重要的主流的一个管线。当然了这件事情爆出来也算是一个好事,毕竟在港股大家还是看数据的,如果发生在A股,可能都不会爆出来三期临床怎么怎么样。OS一般不会不达标的,OS这类数据,不达标、不及预期真的不是好事,继续试验046,OS会不会达到终点,有些话也不好说呀是吧。他们认为是因为对照组生存期延长,导致自己的生存期还没有数据出来,那就是说明对照组的疗法就很好嘛。该试验对照组是什么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跟化疗对比,设了两个终点;OS定义是什么的具体细节也并没有几句话那么简单,OS是一个比较综合的数据。药物做临床,我的试验方案设计,我的目标就不会定的很高,因为我的目标本来就是要为了公司着想的,一般只会定60分的分数线。如果按他们的逻辑,对照组情况非常好,也就是现有治疗手段很好,为什么要批一个不如它的药出来呢。这个试验至少证明了对照组的效果很好。这个话题很尬,但他们说胰腺癌觉得不会,但确实是停了四个适应症,只能这么说。

有人问是不是046这个试验方案设计有问题。如果一家公司临床试验方案有问题的话,你觉得是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对这家公司来讲是问到点子上了。035也跌跌爬爬的。如果说这个药我们觉得是ok的,如果别人来设计临床都还好的话,是临床方案的问题,那你觉得如果一家公司临床方案设计有问题,那谁的问题会比较大。确实有这方面的问题,从各方面的渠道反应出来都说不太ok。但是一家公司要做大,你也不可能所有C字头都是强中强的呀。

讲一讲双抗:双抗可以把免疫细胞和肿瘤细胞扯的更近,让免疫细胞激活更加好的吞噬肿瘤细胞。这个想法对于技术人员是理解不了的,但似乎很多行研都这么理解。虽说双抗已经是一个大分子了,但是双抗对于肿瘤细胞、免疫细胞来讲太小了,它不具备那么大的力量把两边结合到一起,这个在空间位点上根本就卡不进去、不成立,它不具备这样的空间结构。双抗有效性是有的,但重要的是靶点的选择,是要互相打配合的,不能因为适应症一样或者你只能做这两个靶点,就做了。甚至很多情况双抗并不比两个单抗联用效果好,甚至两个单抗联用在剂量上选择比双抗更自由,更能够贴合患者实际情况。

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值得投资,逻辑最多就几句话,优势与劣势也都很清晰。诸如行研等长篇大论对投资的决策也并没有什么意义。市盈率,创新药可能应该叫“市梦率”吧,所有创新药企业都处在净亏损状态,你确定我们有估值模型么,恒瑞的市梦率80左右,不合理又合理。对于医药行业这些上市公司来说,港股、科创板上市规则变更没多久,企业都没怎么盈利,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一家公司的历史发展沿革,组织架构变动,上市前/发行前的资料,高管变动与评价,捕风捉影的所谓“内幕消息”,这些均为非公开信息,还是蛮重要的,甚至一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比较典型的一些,如云顶新耀、基石药业等,历史情况,哪里出来的,怎么上市的,都挺重要的,都是造成后续变动的原因。基石一年前传闻在卖,只是传闻,但你猜猜它到底在没在卖。

康方生物。康方的故事还是不错的,反正人家能把公司做上市就是能力,是吧。中山这个地方大家能做到这个程度还是很好的,产品也还不错,也确实达到了很多的数据,毕竟现在创新药的小公司绝大多数连这样的数据都拿不到。它整个工业化做的还不错,至少逻辑是通的,至少它是一个60分及格的公司。

信达生物。信达的信息披露一言难尽,PD-1触顶后后续乏力尽显,其他管线对于销售额的贡献非常有限,同时还要给礼来分成。最近,好像是十几天前,信达生物的玛仕度肽GLP-1/GCGR双靶点激动剂减重适应症的临床II期数据解读,似乎数据非常优异。诺和诺德和礼来,无论是企业市值的变化,以及产品销售爬坡速度的体现,大家都对信达这个产品很看好,并且这个减肥药扮演着信达胜负手的角色。但你觉得这个药多久能上市,临床III期要做多久,能像肿瘤单臂似的速度那么快么。

各位可以翻一下2021年12月8日CDE发的《体重控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些关键点:i)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我国研发的体重控制的创新药,且仅针对单纯性肥胖(原发性肥胖)。ii)疗程:通常推荐疗程至少 6 个月作为主要疗效终点的考察时间。为了观察长期用药的安全性、观察对相关合并症的影响,建议 疗程持续至少 12 个月。故建议确证性试验总疗程为至少 12 个月。iii)样本量:评价无生命威胁条件下长期治疗药物的临床安全性的人群暴 露程度,推荐暴露人群数量总计至少纳入 1500 名受试者(其中包括 100 名患者至少 1 年研究)来评价新药的安全性。或活性药物治疗组的暴露量达到 500 人年。

需要确认入组的受试者在调整健康生活的情况下,还是没有减重……我们要倡导健康生活理念,我们要对患者、受试者传递健康生活理念。PD-1的一地鸡毛大家已经看到了。我国对白幼瘦的偏执观念深入人心,减肥药大市场都在抢跑,很多企业建了相关的产品线,你猜猜未来这个领域会不会有人出来严管。RA最基本的技能就是对未来几年的监管趋势变化进行研判与预判。

还要记得考虑合并症,考虑药物互相作用研究,毕竟肥胖的人会有很多疾病风险,绝大多数还都是慢性病,比如高血压、糖尿病、痛风……你就要判断和这些降压、降糖、降尿酸药物等互相作用,一样样做研究。探索性研究的疗程还要足够长,至少三个月。毕竟长期才能看出影响,而且这类控制体重的药品上市后很可能被患者长时间使用……所以你猜猜这个药多久能上市。

其他企业还有哪些,荣昌、百济、复宏汉霖、君实、亚盛、康诺亚等;适应症领域分类主要包括肿瘤、自免、眼科、疫苗、细胞治疗、皮肤病、糖尿病、内分泌、传染病、罕见病......以上分类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是按照成规模的子行业进行分类。以上就不在此文一一列举了。

最后,如果想在二级市场投资创新药的话,就,看看恒瑞吧。(不提供投资建议/投资点位参考)

2 药监局NMPA新副局长雷平上任。

这件事情其实挺有的聊的。从公开信息看一看新副局长的背景:医学博士学位,天津医科大学校长,2018年天津市卫健委副主任,2023年调入之前天津市卫健委主任、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研究方向:老年性颅脑损伤、脑卒中、老年痴呆、老年营养不良及老年性综合性疾病。4项国家科学基金,70多篇论文,研究的都是对颅脑损伤防治领域和老年性神经损伤与退变疾病领域。

另一个问题:药监局内部为什么不升、为什么不从内部提拔一个副局。什么背景、什么方向都很清楚了。

方向:中医药、老年药;关注点:药监局与卫健委的关系、中医药管理局的方向......

3 加强MAH监管,对B证企业严格监管。

5月24日,药监局NMPA发布《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早在4月初,业内就曾流传出一份内部征求中的征求意见稿。网传文件写道“除疫苗、血液制品以外的其他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产能不足、需要增加委托生产地址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但如果再次让持证和生产能力挂钩,就会改变整个行业的生产关系。单纯从职能上,这件事,真要发生,也应该自上而下。科创板到现在,未盈利企业,有多少管线是自己不建生产的。当时设立科创板的目的是什么?真挂钩,技术类、创新类企业估值模型都变了,所谓市场偏倚优势基本不存在了。某些时候,因为出了点事,可以收口,可以戒严,但上下看一看,别动生产关系,别轻易调控合作模式。

从一开始,MAH的作用是搞活行业,供给侧,去库存,盘活产能,鼓励双创,是一项经济政策,调整了劳动力和劳动管理,解放了部分资源。能做主的不是药监局。工商、税务、环保、安监、海关……这件事,和药有什么关系?任何一个行业做MAH,涉及的问题都会类似。药监局只有背锅的权利。药价、医保、税收、专利、进口……哪样药监局能说了算?MAH持证人,背后有太多利益方和故事可以说。我们能做的,其实都放在面前:保险等资产抵押避险,数据溯源追溯,日常流通监管全面化,一盘棋之后,才能谈放开。

MAH可以减轻创立时期厂房设备的建设,减轻压力,确实对初创很有利,也可以盘活已经建立的基地,给很多企业CMO的工作,整合资源。但从没说过,从此,MAH持有人就可以没有资质,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负责人随时可以跑路。

MAH持有人,要交保险、保证金、质押,要建立的责任主体团队,包含药物警戒,要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生产体系。要负责,要有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对CMO负责,对监管负责,对患者负责。

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具备自行生产能力的MAH,在委托生产中存在不能对药品全流程质量控制的情况,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多研究型企业的出现,管理层缺乏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上市放行及药物警戒的经验,对自身应承担的药品全生命周期责任也存在认识不足,缺乏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责任的能力以及自身履行产品上市放行责任的能力。

本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关键信息点:i)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在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之后;ii)分层管理(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iii)持有人根据生产规模,选派质量控制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iv)原则上,持有人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检验;v)持有人要每年对生产用原料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vi)保证持有人具有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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