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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姝妤 陆英展 记者 张晓培)近日,一家蛋糕店因擅自使用“熊出没”卡通玩偶,侵犯他人发行权,被诉至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某动漫公司系“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系列作品在国内外具有较为广泛的知名度,并且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将其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已取得良好的市场效益及经济效益。
该公司调查发现,某蛋糕房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蛋糕上放置“熊出没”相关卡通玩偶摆件,侵犯其著作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动漫公司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蛋糕房立即停止侵犯“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被告承认在装饰蛋糕过程中使用了“熊大”“熊二”等卡通玩偶形象。
新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动漫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告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以《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涉案蛋糕上所摆放的卡通玩偶形象与原告享有的“熊大”“熊二”等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服饰造型等方面基本相同,两者实质相似,某蛋糕房未经权利人允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玩偶的行为构成对该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后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之下,某蛋糕房认识到自身行为侵权,主动与某动漫公司达成调解,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称,当前,越来越多的烘焙店为了迎合消费者,在产品中加入流行的卡通美术作品形象。但需要注意的是,蛋糕店在销售的蛋糕上搭配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玩偶,属于作品的发行行为,应当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允许,未经许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卡通玩偶,或者直接购买不具有合法来源的卡通玩偶,并将其使用在蛋糕上出售给公众,则构成对于发行权的侵犯。本案中,某蛋糕房在其销售的蛋糕商品上搭配“熊出没”相关卡通玩偶,并且不能证明购买的卡通玩偶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